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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万人合力共圆安居梦苏州公积金制度创新高

2017-06-15 16:57

1992年,苏州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五年来,苏州市公积金中心不断创新扩面思路,实现制度覆面新突破。同时,通过创新“个贷”业务,实现了功能效益新延伸。通过创新管理制度,实现运营质量新提升。

  统计数据表明,截止到2007年6月底,苏州公积金缴存人数达96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210亿元,归集余额115.48亿元,资金规模在全省位列第二;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0.63亿元,贷款余额89.86亿元,期末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016%。以下。

  回顾苏州公积金制度推行15年历程,亮点一个接一个。 

  持续扩面

  制度覆盖连创新高

  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大量转(改)制以及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非公企业正在成为苏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公积金中心把对非公企业公积金催建催缴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从2005年至2007年6月底两年半时间,全市新增缴存职工64.41万人,净增缴存职工35.04万人,居全省和全国前列。

  催建催缴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推动和优良的政策环境。针对非公企业制度到位不理想的情况,市公积金中心近年来通过反复发动,坚持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在实施过程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创新载体和样式,不断深化政策宣传。一方面,构筑全社会宣传新渠道,营造持久的舆论环境。同时,拓展多元化宣传新平台。通过房交会、上街**、公交广告、网站等平台,全方位开展宣传发动。召开不同类型企业的公积金情况说明会、座谈会,深入乡镇和开发区作政策辅导,利用企业年报会联合宣讲,有针对地强化宣传效应。而且,不断发挥制度本身独特的政策优势,适时**向外来务工人员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保障措施,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取消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收入占比限制;低保特困和因残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封存时限即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等。这些“眼能看到”,“耳能听到”,“优惠措施能亲身感受到”的政策,极大地增强了制度的吸引力,赢得了社会对公积金制度的理解和支持。

  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单兵独进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进一步加强了与社保、财政、工商、体改、总工会、工商联、台协等部门和组织的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借助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开展扩面。体改等部门将公积金执行情况纳入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的审核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资产剥离时的补缴要求;社保部门将缴存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明确企业承担义务;在财政部门大力协助下,市区近3000名“辅警”统一参加了公积金制度;工商部门则将企业缴存情况纳入诚信信息平台。

  政策创新

  为职工“雪中送炭”

  公积金制度的活力在于运用。我市早在1993年4月就率先探索开展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价节节攀升,而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对住房消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此,市公积金中心审时度势,进一步发挥公积金的保障互助作用,不断扩大使用效果,努力使更多职工得到公积金的扶持。至2007年6月底,全市累计已有近三分之一的职工、11.84万户家庭享受了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惠;累计有100万人次按规定提取了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94.28亿元,期末全市贷款运用率为77.81%%,有效提高了广大职工购建住房资金支付能力。

  在实施过程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坚持通过政策的不断创新,为职工购建房“雪中送炭”。一系列政策随之**:明确**商品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各类普通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借款人必须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限制,实行外地户籍职工“市民待遇”;建立灵活的贷款*高限额调整机制,根据资金使用状况和房市走向,适应变化,及时调整,*高限额由原来的几万元,逐步调整到了目前的32万元;贷款期限*高可达到30年,接近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实际贷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当延长;限额资金仍有缺口的还可按规定申请组合贷款;与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共同出资**住房的,可增加其中一对符合条件的夫妇作为共同借款人,以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

  在提取上,不论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均可提取公积金偿还。与此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进一步加大了对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2005年以来,苏州市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2000套**住房的政策。为帮助这批特定对象尽快筹措到购房资金,市公积金中心急其所难、率先呼应,迅速**特殊扶持措施。在提取上,扩大家庭成员提取范围;还贷期间可全额提取,不留保底数;购房未贷款的职工也可连续三年提取账户余额。